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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体系效能评估的通知

有63人浏览 日期:2014-06-15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农业部办公厅文件
 
  农办医〔2014〕22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兽医体系
 
  效能评估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为进一步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我国兽医体系能力建设,推动《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的贯彻落实,根据《农业部2014年兽医工作要点》有关要求,我部在总结北京、辽宁兽医体系效能(PVS)评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今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省级兽医体系效能评估工作。请各省(市)兽医主管部门和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按照《全国省级兽医体系效能评估工作方案》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并及时将评估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反馈我部兽医局。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农业部兽医局医政处曹翠萍
 
  电话:010-59193371传真:010-59191691
 
  电子邮箱:syjyzc@agri.gov.cn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路平
 
  电话:0532-85633767传真:0532-85622738
 
  电子邮箱:luping@cahec.cn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4月30日
 
  附件1
 
  省级兽医体系效能评估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开展省级兽医体系效能评估,摸清省级兽医体系效能水平,查找差距和不足,为建立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兽医体系运行体制机制提供依据。
 
  二、评估内容和指标
 
  省级兽医体系效能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人力、物力、财力资源、技术能力、利益相关方互动和市场准入等4个部分、46项关键能力指标,每项关键能力指标从低到高划分5个等级。
 
  三、实施省份
 
  除北京市、辽宁省外,其他29个省(区、市)。
 
  四、组织实施及时间安排
 
  农业部兽医局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负责技术培训及评估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本省评估专家组,开展自我评估。
 
  2014年5月底前,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组织召开兽医体系效能评估培训会,培训各省兽医体系效能评估专家。
 
  2014年6月底前,各省按照《省级兽医体系效能评估需提交的材料目录》(见附件2),组织完成本省兽医体系效能评估书面背景材料,报送农业部兽医局,同时抄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2014年7月底前,各省依据《省级兽医体系效能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3),开展自我评估工作。制定兽医体系效能自我评估工作方案,开展现场评估工作,完成自我评估报告并报农业部兽医局,同时抄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2014年9月底前,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对各省自我评估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并根据情况适时组成专家组,对部分省市进行现场复核。
 
  2014年11月底前,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组织起草并完成《中国兽医体系效能自我评估报告》,报送农业部兽医局。
 
  五、有关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负责人员,认真组织开展本省兽医体系效能自我评估工作,准确把握兽医体系效能评估标准和内涵,按时提交书面背景材料和自我评估报告,确保取得实效。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要与各省(区、市)密切配合,做好技术培训、评估指导和汇总分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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