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高毒农药管理更加法制化和专业化,今后在经营、运输、存贮、使用等环节还将实施更严格更具体的管控措施。许多地区已实施了高毒农药可追溯电子监管平台、定点经营管理、实名制购买和专业机构施药等措施,有的企业产品还实施电子二维码措施,可全程追溯。
随着高毒农药管理深人推进,广大基层工作人员也会遇到一些困惑,对高毒农药作高毒有效成分理解,还是高毒产品理解,会有不同的分歧与争论。多数专家认为,高毒农药不应局限于高毒产品的理解,应是指原药登记毒性为高毒的农药有效成分,包括该有效成分的原药及所有含这种有效成分的各种制剂。农药原药毒性被确定为高毒后,即使被加工成含量较低的制剂为中等毒或低毒,也应按高毒农药管理,适用于高毒农药管理相关政策和规定。但是,也有个别专家将高毒农药理解为高毒农药产品,即按制剂毒性判定是否列人高毒农药管理范畴。如,有的地区可能出于谨慎或方便操作考虑,将这种狭义的理解写入地方性管理法规,如某地区《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中规定,“剧毒、高毒农药,是指农药登记毒性为剧毒、高毒的单剂或复配制剂”。这种措施对不同企业产品会有失公允,也不利于高毒农药 有效监管和合理使用。
为避免理解歧义,有必要通过适当形式将高毒农药含义明确下来,或以列名单方式公告高毒农药名单。这不仅有利于各级管理部门对高毒农药的统一监管和使用指导,也有利于解决相关法规落实不衔接的问题。如阿维菌素、烟碱是否按高毒农药管理,经营使用是否受严格限制,违规使用或残留超标是否按《食品安全法》处罚等存较大争议和困惑。
现有农药品种哪些属于高毒农药,不同专家因不同经验也有不同的理解和结果。一是生物学试验常常存有误差,对某种农药毒性数据而言,有的企业产品为49.5mg/kg,有的为 50.5mg/kg,高毒与中等毒的分界点为50mg/ kg,因而,该农药是否应划归高毒农药常起争议,也是引起产品毒性级别变动的客观原因。 二是原药由多家企业生产,因工艺和原材料等原因毒性结果也有差异,如鱼藤酮、七氟甲醚菊酯,有的产品是高毒,有的为中等毒,不同企业不同的试验结果,而最终是否算作高毒农药,缺乏权威认定。有文献表明狼毒素对牛羊毒性高,但生产企业的毒性结果为低毒。公开资料显示,有的产品最初登记时为高毒,后又变为中等毒,如胆钙化醇。三是制剂配方不同,相同含量制剂也因试验数据等不同而出现多种 毒性级别共存的现象,如3%克百威颗粒剂,有的企业产品是高毒,有的为中等毒,还有的是低毒。因此,有必要完善髙毒农药判定标准和相关确定程序,进一步理顺、规范产品毒性级别,从而让高毒农药各环节的管理变得更科学、更严格、更有效,使其合理使用达到较佳、安 全风险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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