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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文,总理强调的这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都要公开了!附:《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全文)

  来源:中国养殖致富网   作者:特种养殖采集 有913人浏览 日期:2025-07-04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国务院为何力推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

  “保障房本是为低收入群体提供的住房保障,但审计署发布的跟踪报告显示的确存在不符合条件家庭违规享受保障住房待遇等问题。”李克强总理在12月6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说,“这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该向群众公开的信息不公开,不仅滋生腐败,而且损害政府公信力,所以今后凡涉及公共资源领域的政府信息,能公开的一律公开!”

  当天会议确定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措施。李克强强调,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部署,实行公共资源配置全程公开、全程留痕。

  他说,公共资源应为广大人民群众共同享有,实现分配规范化透明化,不仅能够避免人为干预,更重要的是体现政府施政公平,保障公共资源安全。

  总理特别提出,要以保障性住房分配、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等为重点,由各地各部门纳入主动公开目录清单。

  “中央政府部门要督促各地各部门信息公开。”李克强特别以保障性住房分配为例说,“要把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等信息全部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当天会议决定,地方各级政府和部门要通过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客户端、新闻媒体等,及时发布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并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数据实时共享,做到“一网”覆盖。

  “信息公开要与信息共享相结合,只有信息资料进一步完整完善,才能大大减少骗取保障性住房、骗取低保和扶贫资金等违法现象的发生。”总理说,“将来要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探索更加完善的财政资金补贴困难群众的公开方式,确保财政补贴切实落到困难群众身上。”

  李克强要求,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共享,对骗取公共资源等违规操作者要建立黑名单制度。

  “信息公开透明是政府公平公正施政的前提和保障。”他特别强调,“一定要坚持一个原则:‘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国办发〔2017〕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部署要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扩大公众监督,增强公开实效,努力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益,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作出贡献,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本意见所称公共资源配置,主要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保障性住房分配、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公有性、公益性,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分配事项。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区域、行业特点,进一步明确本地区、本行业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范围,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纳入主动公开目录清单。

  (一)突出公开重点。

  1.住房保障领域。在项目建设方面,主要公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方案、年度建设计划信息(包括建设计划任务量、计划项目信息、计划户型)、建设计划完成情况信息(包括计划任务完成进度、已开工项目基本信息、已竣工项目基本信息、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信息(包括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对象认定过程、补助资金分配、改造结果);在住房分配方面,主要公开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等信息。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主要公开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供应结果等信息。

  3.矿业权出让领域。主要公开出让公告公示、审批结果信息、项目信息等信息。

  4.政府采购领域。主要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

  5.国有产权交易领域。除涉及商业秘密外,主要公开产权交易决策及批准信息、交易项目信息、转让价格、交易价格、相关中介机构审计结果等信息。

  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主要公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市场主体信用等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招标公告(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等)、中标候选人(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评标情况、项目负责人、个人业绩、有关证书及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等)、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及履行等信息都应向社会公布。

  (二)明确公开主体。

  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公共资源配置涉及行政审批的批准结果信息由审批部门负责公开;公共资源项目基本信息、配置(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履约信息由管理或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掌握信息的情况分别公开。此外,探索建立公共资源配置“黑名单”制度,逐步把骗取公共资源等不良行为的信息纳入“黑名单”,相关信息由负责管理的部门分别公开。

  (三)拓宽公开渠道。

  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先进平台作用,及时发布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各类信息,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积极利用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媒体、政务客户端等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开展在线服务,提升用户体验。构建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枢纽的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共享平台体系,推动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各类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在指定媒介发布后,要与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并实时交互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汇总发布。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信用信息要同时交互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托“信用中国”网站及时予以公开。要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其他政务信息系统进行整合共享,实现公共资源配置信息与其他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衔接。

  (四)强化公开时效。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外,应依法及时予以公开。确定为主动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和理由予以答复。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狠抓任务落实,以此作为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有效抓手。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分工,夯实责任,政府办公厅(室)作为组织协调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商务、卫生计生、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林业、铁路、民航等部门以及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监管机构,提出明确工作目标和具体工作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并做好政务舆情监测和回应,确保任务逐项得到落实。

  (二)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要定期对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公开时效、交易平台掌握信息报送和公开情况等。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将本领域工作进展情况报同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

  (三)做好考核评估。

  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相关规定,把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加大考核力度,并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推动工作有效开展。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公开职责的,要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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