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规范对农业行政违法案件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日前,江西省农业厅制定了《江西省农业厅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奖励金计算标准
举报农业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按以下标准计算奖励金,依据财务管理规定直接发放给举报有功人员。遵循“一案一奖,重案重奖”的原则,对一个举报案件最低不低于200元奖金,较高不超过3万元:
(一)有罚没款的,根据罚没金额按比例给予奖励:一级举报5%,二级举报3%,三级举报1%。
(二)没有罚没款的,按以下标准计算奖励金:
1.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奖励1万元;作出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奖励2万元。
2.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分别给予2万元(一级举报)、1万元(二级举报)、5000元(三级举报)奖励。
符合两种以上情形的,按照较高金额给予奖励。较高金额不超过3万元,最低不少于1000元。
举报渠道
江西省农业厅开通农业违法举报渠道,受理社会各界对我省农业生产领域违法行为的举报。
(一)书面举报:径送江西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信息科,地址:南昌市东湖区省农业厅大楼信箱;
(二)网络举报:通过江西农业信息网-政务公开-农业执法-农业违法案件举报平台举报
(http://58.17.26.38:10080/Agriculture/pages/jubao.html);
(三)电话举报:12316;
(四)来访举报:江西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信息科,地址:南昌市东湖区省农业厅2号楼。
农业违法行为
本办法所称农业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农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违法行为。
举报下列农业违法行为,经查属实并追究了相关违法当事人行政或刑事责任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使用农业投入品行为;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产农产品行为;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生猪屠宰、破坏农业环境资源等行为。
举报有功人员及有功等级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有功人员,是指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方式向省农业厅举报并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但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承担法定职责的执法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将举报分为3个有功等级。
一级举报。认定违法事实完全清楚,已直接掌握全部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现场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举报。认定有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现场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
三级举报。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奖金发放程序
(一)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案件主办科室根据当期案件结案情况,对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提出奖励发放意见。
(二)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经集体研究,确定奖励名单及金额。
(三)经批准,由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主办科室通知举报有功人员前来领取,举报有功人员必须凭身份证领取举报奖金,并留下身份证复印件、真实的地址及联系电话等。奖金直接转账到举报有功人员个人或公司银行账户(卡)。奖励资金发放和领取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财政制度,强化监督。
举报有功人员须在接到省农业厅奖励通知后的2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不予奖励情况
下列举报行为,不予奖励:
(一)举报事实经核查不属实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
(二)举报的农业违法行为已被有关部门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三)举报的农业违法行为在限期整改期内的;
(四)匿名举报,无法获得举报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
(五)农业内部工作人员利用掌握的农业违法信息,指使他人举报的;
(六)举报人自愿放弃获得奖励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的举报行为。
举报监督机制
农业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五)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具体施行办法
省植物检疫、省动物卫生监督、省渔政管理等机构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可参照本办法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省植物检疫、省动物卫生监督、省渔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待具体奖励标准出台后再执行。
本办法由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县两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商财政部门后,出台本地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其他注意事项
对同一案件只能奖励举报人一次,不得重复奖励。对同一违法行为多人举报的,按提供举报材料可信度、详实性及配合调查情况奖励最优举报人,相同情况下按照受理时间奖励较先举报人。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承办案件部门裁决。
省农业厅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来源:江西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