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范全省农药市场秩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现就农药经营许可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农药经营许可工作的组织领导
农药经营许可是农药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事关农药市场秩序规范与否,事关农业生产需求供给保障安全。各市、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农药经营许可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明确管理机构及具体承办机构,保证农药经营许可管理渠道、信息交流顺畅及时。要组织好新旧农药经营许可证的过渡和衔接,既不能降低标准、违规发放,也不能造成因经营单位数量过少影响农业生产用药供给。对于新旧标准中有差异性的内容要提前有针对性地化解、理顺,确保全省农药经营许可证换发核发稳妥、有序进行。
二、规范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和核发
(一)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
农药经营者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受理、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
(二)非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
1.农药经营者经营非限制使用农药,其营业场所及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均在同一个县(市、区)域内的,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
2.农药经营者经营非限制使用农药,其营业场所与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在同一个设区市不同县(市、区)的,未设立农业主管部门的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区域内的,由设区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
3.农药经营者经营非限制使用农药,其营业场所与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在不同设区市的,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
(三)实地核查
农药经营许可申请需要实地核查的,原则上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依照《山西省农药管理办法》发放的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截止至2018年7月31日。农药经营许可证发放后,要及时将经营许可信息上传至“中国农药数字监督管理平台”。农药经营许可证由省农业厅统一印制,由市农委统一到省农药检定所领取。
三、加强农药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
要加强经营单位许可后的管理。一是严厉打击无证经营现象,尤其是乡村季节性经营、走街窜巷游商小贩,一经发现坚决取缔。对于领取经营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要求其整改,直至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二是监督农药经营单位切实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如进销台账记录、季度农药经营数据的上传或报备、农药废弃包装物的回收等。三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综合运用随机抽查、重点抽查和专项抽查等手段,依法开展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农药标签抽查,建立农药经营诚信档案,定期调查统计农药销售情况。四是检查经营单位是否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要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四、做好农药许可宣传培训工作
要采取专家访谈、组织宣讲、开展咨询、印发手册挂图等方式,通过网络、电视、广播等媒体以及各种专题活动广泛宣传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限制使用农药名录》等农药管理法律法规,确保宣传到门店,让经营人员周知。开展农药经营人员的培训,重点培训农药经营许可条件、申请程序、法律责任义务、农药专业知识、安全生产知识等,提高经营人员综合素质和经营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