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是重要的农业投入品,农药的使用直接关系到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因此,加强农药管理十分必要。原《条例》是1997公布施行的,已经不适应新形势下农药管理工作的需要,新《条例》应运而生。据悉,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条例》在农药登记、农药生产管理制度等多方面做了修改。新《条例》有助于提高农药质量水平、调整管理职责以及优化监管方式、促进科学使用农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新《条例》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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