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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户给省委书记留言:这不让养,那不让养,究竟哪些地方能养殖?政府回应......

  来源:中国养殖致富网   作者:中国养殖致富网 有929人浏览 日期:2025-07-03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近日,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上,一则养殖户给山东省委书记的留言说出了许多畜牧人的心声。养殖户质疑为什么非禁养区也不给养,为什么同一个镇有的能养,有的不能养,是不是部分官员私自决定的?随后,署名“山东省留言办理”的单位是这样回应的.....

  养户给省委书记留言:“为何非禁养区也不能养?”政府是这样回应的.....

  综合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报道

  以下为“地方政府留言板”原文:

  网友留言

  刘书记你好,我是日照市莒县果庄镇的一名养殖户,我们当地为了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停养整顿,但是我们县各个乡镇政策不统一,没有明确的养殖时间,我们果庄镇食鸡可以养殖,但是肉食鸭依然禁养,同样是养殖,难道鸡不拉屎,拉的屎不臭?难道鸭拉的屎有辐射?

  我们农民贷款建设养殖棚,不容易!现在已经停养了一年了,(养殖棚都在非禁养区)!请刘书记给介绍一下国家的政策,还是有部分官员私自决定!

  一*** 2017-12-03 12:38

  官方回复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日照市莒县果庄镇人民政府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果庄镇最大的养鸡场所是日照市泰森家养殖有限公司,其公司有污水处理系统和鸡粪处理场所,且选址远离村庄、水源,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后建立的,而果庄镇的鸭棚大部分都建在基本农田、村庄、水源地附近,污水外流,污染严重,村民意见很大。

  村民多次通过市长热线等渠道反映养鸭污染的问题,我镇曾多次处理过类似问题,但一直得不到很好的解决。

  为此,经过多方调查论证,2016年9月,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全镇所有鸭棚进行禁养宣传。根据《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先进款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地势、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距村庄、居民区、公共场所、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果庄镇部分鸭棚选址不符合《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规定的距离居民区1000米远的条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果庄镇的鸭棚大部分建在基本农田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以及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规定,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2017年1月25日,镇政府工作人员和各村村干部向全镇养鸭户送达了《果庄镇关于全面禁养肉鸭养殖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关闭、搬迁或者不再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整治措施,对其进行复垦治理,改善环境,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等规定。

  下一步,果庄镇将加大巡查力度,一旦发现有偷养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针对您反映的问题,果庄镇政府已责成各社区向村民解释关于基本农田保护和畜禽养殖、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为了更好的建设幸福和美果庄,禁养肉食鸭势在必行,既有利于建设环境优美的新农村,也有利于提升全镇的整体形象。

  山东留言办理 2017-12-25 15:59

  究竟还有哪些地方能养殖?

  首先,养殖户的养殖场不能建在禁养区内!

  2016年11月环保部和农业部出台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对全国各地对禁养区作了明确的界定。

  禁养区的划定范围:

  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 自然保护区

  3 风景名胜区

  4 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5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其次,基本农田碰不得

  在养殖场选址时首先要了解土地的性质,这是至关重要而又容易被大家忽略的一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家对基本农田实行保护政策,不允许改变用途,因此,基本农田里是严禁修建任何养殖小区的。

  再者,养殖场不得非法占用林地

  《较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七条明确,非法占用林地五亩就要面临刑事处罚。

  如何才能合法使用林地?依据《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最后,想继续养殖的农民和正在养殖的养殖可到当地畜牧部门进行咨询,当地是否属于禁养区能不能进行养殖,同时了解清楚养殖场选址的土地性质。

  政府这样回应,各位养殖朋友满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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