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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闻晚报》报道,崇明陈家镇某路段工地上的一个工作人员如往常一样给藏獒喂食时,突然发现藏獒失踪了。于是他沿着藏獒脚印及铁链印痕寻找,结果在1公里外的另一家工地上发现了这条藏獒,只是已经死亡。于是藏獒主人钱某、陈某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该处工地的负责人倪某赔偿损失共计6万元。
原告认为,自己花费了3.6万元购得藏獒幼犬后,精心饲养了3年,现被被告方打死,故提起赔偿。但是被告倪某辩称,事发当日,其在巡视施工现场时,发现一条黑色大狗蹲在旁边。出于恐惧心理他绕道而行。嗣后,有工地上的工人告诉他,一名电工刚被狗咬伤,倪某遂打听该狗的主人,但无果。因为该狗身上无任何身份标识,为了施工工地现场工人的人身安全,避免伤人事件再次发生,所以才让工作人员将狗打死,而工地上工人在该犬死亡后自行将死狗剥皮。
同时被告还表示,原告也无法证明此犬就是他们失踪的藏獒。退一步说,即便该犬确系两原告饲养的藏獒,但藏獒属烈性犬,具有主动攻击性以及极大的人身危险性,根据相关规定是禁止饲养的,两原告违规饲养且管理不善,应承担全部责任。而被告此举是为了避免更多更大的人身伤害。
最后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庭外达成了由被告给付原告5千元的协议,原告向法院撤回了起诉。
(责任编辑:小邬)